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残联〔2017〕21号
各市残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残联、财政局:
为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和部分已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了《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9日
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的要求,现就为我省部分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十三五”期间,为残疾人专职委员和部分已就业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实现其稳定就业提供有效保障。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要求
保障对象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残疾人。上述人员须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逐年扩大保障对象
2017年首先为全体残疾人专职委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2018年后逐步扩大到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残疾人。
残疾人专职委员大多为残疾人(2017年占比93%),鉴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健全人相对较少,建议全部列入保障对象范围。不论在城镇还是农村,专职委员外出办事的交通工具多为电动车或自行车,存在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特别是偏远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保障内容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应涵盖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障内容,并可实现残疾人家庭成员一起参保,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水平。参保费率应在原标准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50%。
四、经费来源
省财政对残疾人参保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预留部分列支。
五、工作程序
(一)实施政府采购,确定承保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要求,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保单位,省残联和确定的保险机构签订保险服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合同期为一年,具体起始日期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计算。
(二)明确各自分工,分级开展工作。县级残联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障对象,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将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上报市级残联和财政部门;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在每个合同期前重新确定保障对象,并定期进行抽查,随时掌握保障对象变化情况;县级残联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监督保险机构履约,联系保险赔付。市级残联负责汇总并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障对象,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保障对象名单上报省残联和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指导监督市、县级残联开展工作,申请并协调省财政厅下拨补贴经费。
(三)落实补贴经费,签订保险合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残联提供的保障对象名单和确定的补贴金额,足额落实补贴经费,并按程序将经费拨付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根据约定的保障内容,按时同县级残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合同中要明确保险时限、保障对象在保险期内发生变化时的对策等。
(四)按时按规履约,违约追究责任。保险对象人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凭证;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进入赔付程序,赔付明确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无故拖延。对赔付明确的案件,发生三次违约情况属实,省残联、省财政厅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保险机构承接资格。
六、其他说明
本方案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将在保险机构同保障对象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