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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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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

一、计划背景

“十二五”期间,我省通过大力推动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起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五年来,中省财政累计投入1.3亿元,对全省117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资助,累计托养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2万多人次,对10万多人次重度残疾人进行了居家服务资助。托养的残疾人增强了生活信心,提升了参与社会的能力,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当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与重度残疾人迫切的托养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服务水平在城乡、地域间也有较大差距,服务标准和评估体系建设、服务供给方式及服务机构运营机制等方面尚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十三五”期间,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按照陕西省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总体规划,以推动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为核心,不断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和人才培养等制度,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进一步完善以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以日间照料机构为骨干,以居家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努力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

二、计划目标

——乡镇、街道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继续推动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农村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不断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和服务补贴制度。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投入一定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为6万人次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给予资助,打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阳光”品牌。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继续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稳步发展。

三、计划内容

(一)继续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残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努力探索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税费优惠、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志愿服务等方面形成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推动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建立合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逐步健全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补贴政策,研究制定人才培训和教育补贴政策。

3.加快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和考核评定标准的要求,逐步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公平高效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

(二)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全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十三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开展,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残联对资金安全和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执行负主体责任。

1.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1)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体是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残联组织。

(2)承接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组织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能够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居家服务机构。各市、县(市、区)应逐步扩大向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比例。

以上三类机构根据承接托养服务类型的不同,应符合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残联发〔2016〕6号)中关于机构人员和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

2.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对象

处于就业年龄阶段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经在精神专科确诊并得到治疗,急性期症状已被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以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重点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中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3.资金来源

一是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资金;二是省财政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三是市、县(市、区)财政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四是社会捐助、社会募集等其他来源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

4.任务目标和购买标准

(1)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每年购买服务任务目标3000人次,每年每人次不低于4000元。

(2)日间照料机构:每年购买服务任务目标4500人次,每年每人次不低于2500元。

(3)居家服务机构:每年购买服务任务目标4500人次,每年每人次不低于1500元。

每年购买服务任务目标合计12000人次。

5.绩效指标

(1)数量指标: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比例达到90%以上。

(2)时效指标:每年年底执行完毕当年任务目标,并及时录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3)社会效益指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和能力得到较显著提高,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提高,融入社会生活程度得到较显著改善。

(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残疾人及家属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满意度应普遍达到90%及以上。

6.购买内容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各类承接主体为重度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托养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我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如下,承接具体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本机构提供服务的目录。

(1)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2)居家服务机构: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和细化,但不得删减。

7.时间节点要求

为确保资金安全,建议将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符合承接主体要求的托养服务对象作为当年购买服务对象的范围。各市(区)残联要及时将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各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进行分类、汇总、审核,务必于当年7月15日前将托养服务对象基本情况(见附件)报省残联。

8.购买程序

(1)摸清状况,开展评估。各市(区)残联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的有关数据,切实摸清当地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以及可承接服务的各类机构基本状况,要委托第三方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科学评估,明确承接主体,严禁将评估不合格机构列为承接主体。

(2)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省财政、省残联下达的资金和任务目标,结合当地配套资金,编制本地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购买服务的对象、标准、目录及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对偏远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重度残疾人确实无法开展居家服务的,各地要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对残疾人提供服务,确保残疾人真正受益。

(3)组织实施采购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机构。确定承接机构后,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等条款。合同样本及合同内容可参照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中有关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4)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价。承接机构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及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中关于托养服务的规范和服务标准、质量评价标准的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并进行自查。各市(区)残联要加强对购买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掌握机构的履约情况,在年度任务执行完毕时,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购买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9.开展绩效自评

每年项目执行结束后,各市(区)残联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见附件),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于下年度2月底前报送省残联。该自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三)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良性运行机制。

1.分类规范政府和残联兴办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有关精神和培育权利义务清晰的市场主体的需求,各地要积极协商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编制等部门,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根据机构不同的性质办理相关登记,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衔接机制,明确权责,降低管理风险。

2.积极探索政府和残联兴办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各地应坚持“运营规划先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原则对辖区内政府和残联兴办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工作进行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积极尝试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合作建设(PPP模式)、外包服务(BOT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盘活服务设施、创新运营模式、增加托养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

3.大力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力量。各地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资金、场地、税收、用水用电等优惠扶持政策等措施引导和培育面向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应逐年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的力度。

4.有效对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要切实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平台与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有机融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打造成促进辅助性就业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使辅助性就业成为推动托养服务创新发展的重要潜能和动力。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工厂(车间)或直接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

(四)不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培养力度。

1.继续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各地要依托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健全托养服务专业培训制度,设立见习培训基地、制定培训规范、编制培训教材,持续大规模、系统化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和服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大幅度提升现有从事托养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切实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逐步扩大托养服务专业人员队伍规模,探索并初步形成托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托养服务专业人才培训机制。

2.实施托养服务工作骨干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托养服务工作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试点研究制定科学的专业设置标准,发展完善托养服务工作专业教学规范。通过高级研修班、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骨干型托养服务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他们在区域托养服务政策规划研究、专业培训、评估督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积极推动托养服务专业岗位设置。各地应按照精简效能、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托养服务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范围、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并保障托养服务机构中的社会工作、护理服务、康复、特殊教育、医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评定方面的同等待遇,依法落实和保障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拓展职业发展通道。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财政部门和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支持并培育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

(二)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不得挪用、留滞。要按年度开展检查评估,督促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确保承接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各项准入标准,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不得承接下一年度购买任务。各市(区)残联务必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承接机构基本情况及服务对象信息按要求录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重点要继承并发扬“阳光家园”品牌多年来在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的良好工作基础,积极发挥“阳光家园”标识(logo)的视觉影响力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阳光示范项目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经常组织开展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



发布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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