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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出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来源:
  •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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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榆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榆林市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榆林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要求和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的《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要坚持优先照顾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要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具有榆林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人均每月不低于50元执行。已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救助制度的县(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须填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陕西省(榆林)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区残联审批。县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按人均每月50元各负担50%。市县50%分担比例,按榆政发(2010)27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为2:8;横山县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5:5;南六县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8:2。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对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区)残联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五、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残联要在每年年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区)三级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三)《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区)残联负责发放。
  (四)残联、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县(区)残联、财政局应根据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残联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
  (五)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残疾人协会承担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服务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市、县(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事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各类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各地残联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核实当地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贫困程度等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控,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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