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残联发〔2004〕39号) 印发以来,各地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5年的实践表明,《工作规则》与各专门协会章程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符合专门协会工作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修订完善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 :系统管理员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