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教育公平,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构建普通教育学校和残疾人教育学校相结合的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为残疾人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提供支持。
2、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提高,其中市州所在城区和经济发达县市区2015年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水平,其他县市区2020年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招收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残疾人专门学校要积极扩大招生规模,切实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校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加快建设特殊教育体系
3、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30万人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应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市州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落实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建好项目学校。同时,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确保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标。到2012年,每个市州都建成一所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为一体的中心特殊教育学校,2015年,形成以培智为主的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体系。
市州人民政府要统筹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布局,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他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并支付相应办学经费,确保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4、整合利用特殊教育学校资源。要把特殊教育学校办成以义务教育为主,兼顾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以及残疾人高等教育辅助的综合性学校。同时,要走融教育、培训、康复训练为一体的残疾人教育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办学路子。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共享各方优势资源。
5、统筹建设附属特教班。各地要根据实际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统筹建设附属特教班,接收能在普通教育机构就学的残疾人。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福利机构要附设特殊教育机构,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教具学具、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满足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和康复训练需要。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6、加大教育投入。省级财政继续设立专项经费,并逐年提经费额度,支持统筹建设特殊教育课程、开展教师培训和地方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和特教学校活动开展等。残联部门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
7、足额落实公用经费。无论是在特殊教育机构,还是在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普通学校生均经费的6倍拨付。学生人数少于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以保障正常运行为目标,每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应高于此标准。同时,要保障特殊教育学校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校园改造等项目的资金投入。
8、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落实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三免一补”政策,逐步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按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标准,由相关部门拨付免补经费。
9、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0、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制度。从事三类残疾学生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同类普通教育教师资格和与三类残疾学生沟通交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全面纳入免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计划。普通师范生培养要逐步加修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培养一批特教名师。
11、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各地要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特殊教育教师实行轮训,并将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特殊教育教师实行国家、省和市州三级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校本培训。同时,逐步对普通中小学教师实施特殊教育能力轮训,使他们掌握与三类残疾学生沟通交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各地要加强市州中心特校建设,使之成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培训中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普通中小学培养培训基地,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要整合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资源,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12、按照教育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要求,科学合理核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保证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制订颁布。
13、保障和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同等条件下,在评聘技术职称、评定特级教师和评先评优等方面要给予倾斜。继续实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编办制订,于2011年年底前颁布。
五、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14、改革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模式。根据残疾学生特点,完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注重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残疾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化教学等改革实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残疾学生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注重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劳动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15、建立和完善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能够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16、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结合实际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建立或联合建立职业训练基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骨干专业课程建设。所有特教学校都要加强学生生活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残疾人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
17、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高等特殊教育院校要合理调整专业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打造特色专业;要依托现有普通高等院校,发展适合残疾人就读的特教班。
18、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建好省级特殊教育资源库,促进优质特教资源共享。特教学校要加强信息技术教学和应用,要实现班班连通互联网。
六、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机构编制、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特教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0、建立和完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日常筛查制度。残联部门要商卫生部门通过医疗机构网络化管理,协同建立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库。教育部门要根据信息库提供的信息,按照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不同情况,安排其在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
21、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督查落实,并对特珠教育学校的办学进行督导评估,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报告,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2、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家庭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依法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家长要关心、爱护残疾子女,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培训,学习掌握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主动配合学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促进其健康成长。
23、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省教育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